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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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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相关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问题表现

  此类问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党员或党组织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这比第一种行为更加严重,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与“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如何区分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区别,主要是报告的内容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工作层面内容上的报告,归根结底是工作作风不实的表现,背离了实事求是的要求,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后者所规定的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是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表现,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有此作为,说明其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了党章要求,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