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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

  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并采取具体列举与兜底补漏相结合的形式,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划定红线。实践中,精准厘清本条规范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与纪法适用标准,是统一执纪执法尺度、提升国企监督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

  准确把握禁止性行为的内涵要义。《规定》第七条聚焦权力运行中的关键风险点,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重点整治四类突出问题。一是持续整治收礼、受贿行为,明令禁止接受或索取关联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针对利益输送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强的特点,将监管触角从传统“礼品、礼金”延伸至“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二是持续惩治侵占国资乱象,对非法占用、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作出刚性约束。明令禁止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等;严禁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三是严厉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将委托投资理财型利益输送、通过民间借贷谋利、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等纳入禁令,破解对披着市场交易、金融活动外衣谋取私利行为的监管难题。四是健全全周期权力监管机制,将廉洁约束延伸至领导人员离职退休后,纠治“在位铺垫、离职兑现”的期权腐败及“延续式”权力套现,实现全周期管控。同时,《规定》设置兜底条款,对实践中不断翻新变异的各类以权谋私行为予以规制,实现监督无死角、监管无盲区。

  准确把握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执纪执法实践中,认定行为是否违反第七条规定,必须紧扣“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综合研判。一是关于“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利用职权”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具体包括企业经营决策、项目审批、资金调配、资产处置、人事管理等管理权限,也包括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当结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企业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包括依托自身职务、地位形成的工作联系、信息优势、行业话语权和人脉资源等非权力性便利条件。二是关于“谋取私利”。从受益对象看,仅限于行为人本人;从利益形态看,不再局限于现金、实物等传统财物,虚拟货币、股权增值、理财超额收益、借贷利差、资源变现等财产性利益,均属于不正当利益范畴;从兑现方式看,既包含当场取得的即时利益,也包含在职约定、离任后兑现的期权式利益。

  实践中的适用重点与注意事项。一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准确处理。《规定》中的“明显低于”“明显高于”“大额回报”等表述属于相对性标准,未设置统一量化数值。执纪办案中应避免机械量化、简单“一刀切”,要以市场行情为基准、行业惯例作参照、交易背景为支撑、职务关联作核验,综合研判价格、收益、回报的异常程度进行处置。二是严格规范兜底条款适用边界。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这一法定范畴之内,且需要排除相关行为能够适用《规定》兜底条款以外其他条款的情形,慎重适用。三是统筹推进纪法衔接与制度协同。本条规定聚焦公权力私用、个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与第六条规制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公共利益的相关条款定位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与第九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相关条款以受益对象作为主要区分标尺,边界清晰。执纪执法过程中,要甄别行为本质与主观动机及受益对象,依规依纪依法分类处置。同时,应将本条规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从业限制制度一体落地执行,把在岗监督与离任监督贯通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全周期监督体系,持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