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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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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本违纪行为主体可以是从事公务的党员也可以是党组织。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干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可能给群众造成损失;也可以是过失,包括出于帮助群众的目的,但“好心办坏事”的情形。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群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干涉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投放使用、生产规模的调整,如强迫群众生产经营某些农作物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干涉行为导致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纪。

  相关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对生产经营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不准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纪律要求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群众的自主意愿,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造成“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做好群众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的事情,也不能有不顾群众意愿、破坏群众首创精神、损害群众利益的强迫行为。

  案例警示

  甘肃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火荣贵违反群众纪律,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火荣贵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