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公共场所,是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会的、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网络空间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同样具有公共属性。
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员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理
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
党员在网络空间如何规范言行
网络空间绝不是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的法外之地。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党员的这些负面网络行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党员干部无论是工作生活中,还是在网络空间里,都要牢记言论自由绝不是“自由言论”,可以任意发表不负责任的不当言论;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纪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特别是自觉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言论,慎识、慎思、慎言。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决不能自以为是,在网络空间胡言乱语、胡说八道、胡作非为。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与利用网络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如何区分?
本条的重点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利用网络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宣扬迷信、邪教等行为,尽管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但更重要的是违背了党的性质、宗旨和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相关行为表现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对相关行为追究党纪责任时,要分别适用《条例》相对应条款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