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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政务处分法中的“主动交代”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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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适用情形

  政务处分法中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在有关机关初核前交代自己应受政务处分的问题,或者在有关机关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有关机关未掌握的问题。

  对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是为了鼓励违法行为人悔过自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既有利于案件的核查,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为其指明出路,同时对其他潜在的违法公职人员也是一种指引,促其主动投案和交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