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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认定单位受贿行为

  当前,单位受贿行为隐蔽性、迷惑性强,越来越多地借助“行业惯例”“综合服务费”“协调经费”等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如果仅作形式审查,容易简单认定为违规收费问题。因此,办理单位受贿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紧扣单位意志、单位受益等要素,透过形式把握权钱交易本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单位受贿的突出特点在于行为通常以单位名义实施,受贿意志往往附着于“班子研究”“集体决定”“部门安排”等形式,收受的财物也多是进入单位账户或者“小金库”等。正因如此,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认定偏差:一是只盯住个人受贿问题,忽视单位受贿行为;二是看到款项主要用于单位接待、办公、奖励、运转,便将其简单认定为违规收费、乱摊派或财务管理问题,未能识别其受贿本质。

  认定单位受贿,关键不仅要看是否经过单位集体研究,款项是否用于单位支出的形式表现,更要审查是否存在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权钱交易本质。只要单位以职权为交换条件,借事项办理、资源配置、项目推进等收取他人好处,即使披着“服务费”“赞助款”“协调费”等外衣,本质上仍属于单位受贿。对“集体决定”不能作当然合规合法认定,而应审查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问题。

  认定单位受贿,要注意与个人受贿的区别。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看是否体现单位意志。重点审查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党委会、办公会、班子议定或部门统一安排,是否由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代表单位实施。若相关行为并非个人私下为之,而是单位领导层面明知、认可甚至按“惯例”运行,通常可以认定体现单位意志。

  二看是否归单位受益。重点审查涉案财物是否进入单位账户或者“小金库”等,是否主要用于单位接待、奖励、福利、运转等事项。只要财物已纳入单位支配体系,通常表明该行为已超出个人私自收受范畴,即使部分款项后续被个人侵吞,一般不影响单位受贿成立,可能另外涉嫌贪污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位意志和单位受益的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不能因为款项未进入单位法定财务账目就否定单位受贿,也不能因为单位内部并非人人知情就否定单位意志。只要具备基本的单位决策、单位受益特征,就应从单位受贿角度审查认定。

  单位受贿案件既涉及单位整体违法犯罪,也涉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办理中应坚持同步审查、分别评价、精准处置。一方面,要查清单位受贿行为形成的决策机制、运行方式,准确认定单位责任。另一方面,要区分主要决策者、组织实施者、具体经办人和一般参与人员,审查是否同时构成个人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其他违纪违法犯罪。

  综上,办理单位受贿案件,关键在于准确识别单位名义背后的权钱交易本质,重点审查谋利事项、单位意志、单位受益等方面,做到事实查清、证据扎实、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不断提升对单位受贿案件的发现、认定和惩治能力。(丁方旭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