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本条是关于被开除公职人员任职资格、权利限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违法的公职人员在两种情况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一种情况是公职人员被开除的;第二种情况是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第二种情况包括《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被给予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或者《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人员职务,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被给予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
立法考虑
开除,是最严厉的政务处分。被开除的公职人员,其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与受其他种类政务处分相比是最为严重的。公职人员被开除的,不仅应当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而且其素质、表现表明其将来也不适宜再被录用为一定范围的公职人员,即在任职资格方面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有着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的要求,相关法律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应当做好法法衔接。公职人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重要位置,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又是公职人员中的关键群体,相对其他公职人员,他们往往处在更加关键的岗位,担任的往往都是更加重要的公职,行使的是更加重要的公权力。因此,对于他们的录用资格,应当有着相对更为严格的要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这几部主要规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法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分别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法官、检察官或者人民警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录用条件上与公务员的录用条件一致,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自然也就不得录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对于那些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类处理的严厉程度与开除处分是相当的,在法律后果上也应相互匹配。因此,上述人员因违法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