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实践中,政绩观偏差表现多样、危害深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要突出严的基调,有力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现结合几组典型案例,简要分析对政绩观偏差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搞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案例1
某市市委书记王某在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决策部署中,以维护本地产业利益为由,对跨区域合作项目设置重重壁垒,对外地企业、外来资本设置过高准入门槛,甚至违规出台仅针对本市企业的税收减免等补贴政策,这些行为刻意阻断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严重影响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秩序。
案例2
某市市长赵某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过程中,政治站位不高,片面强调“地方特殊性”,对辖区内高耗能、高排放的纳税大户企业违规生产行为处置不力,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审批“开绿灯”,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点流域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社会上引发恶劣政治影响。
分析意见:
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政绩观偏差在区域协调发展领域的典型表现,本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大局观念缺失,将地方局部利益置于党和国家全局利益之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本位主义、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案例1中,王某作为地方“一把手”,通过设置市场壁垒、出台歧视性政策,大搞地方保护,破坏统一市场秩序,阻碍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其行为本质上是搞本位主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案例2中,赵某作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领会不深、执行不力,重发展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是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述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按照“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定性处理。
实践中,认定党员领导干部搞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重点突出政治危害性,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看主观故意,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损害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仍以追求局部利益为目的。二看客观行为,是否选择性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符合地方局部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的就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三看政治影响,是否造成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受阻、生态环境破坏、发展质量受损等严重政治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若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导致本地区与其他地区主体之间享惠政策不同,且及时纠正,未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则不宜认定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案例1
某县县委书记曹某为追求“视觉政绩”“面子工程”,脱离城市发展实际和群众真实需求,将大量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大型景观广场、奢华城市大门等地标建筑,并强调高规格、高颜值,忽视实用功能和民生效益。项目建成后,运营维护成本高昂,实际使用率极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
案例2
某市副市长吴某为快速凸显政绩,在推动产业发展中急功近利、寅吃卯粮,不顾地方财政薄弱的实际,盲目上马园区改建、道路拓宽等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国企垫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绝大多数项目在建成后未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不仅没有带动地方发展,反而留下巨额债务包袱,严重制约地方可持续发展。
分析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并特别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案例1中,曹某重面子轻里子,把“领导看得见”置于群众利益之上,是典型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表现。案例2中,吴某重当前轻长远,把“任期内出成绩”放在首位,忽视地方财力、债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实质是在透支未来、转嫁责任。上述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按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定性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违纪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违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一是违纪行为指向不同,前者聚焦发展理念和要求,核心在于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无兼顾当前与长远、效益与质量;后者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核心在于是否坚决贯彻既定决策部署,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是政治危害侧重不同,前者背离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损害长远发展和人民利益,影响地方可持续发展根基;后者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阻碍政令畅通,影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弄虚作假、搞“数字政绩”
案例1
某市妇联主席田某在负责推动妇女手工业编织工作中,为快速形成政绩、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向各乡镇摊派不合理的新增编织人员任务,向上级虚报编织产业规模、从业人数等数据,并克扣政府支付给编织工人的专项补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案例2
某县县委书记黄某为在全市考核中争先进、树形象,将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园区)、企业,授意并指使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开工等数据上造假掺水,并强令统计调查对象伪造佐证资料,通过“数据注水”打造虚假繁荣。
分析意见:
弄虚作假、搞“数字政绩”是政绩观偏差在工作落实领域的典型表现,本质是党员干部党性不纯,背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可能导致决策失误、资源错配,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遏制弄虚作假、追名逐利的歪风。案例1中,田某无视纪律规矩、不顾客观实际,欺上瞒下,让本应惠及群众的产业项目背离了政策初衷,甚至克扣惠民补贴,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应当按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统计造假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案例2中,黄某作为地方“一把手”,为追求虚假政绩,指使相关部门、人员虚报、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资料,误导宏观决策,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应当按照“统计造假”定性处理。
实践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与统计造假的违纪行为,客观上均可以表现为数据造假,二者的区别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在项目申报、考核评比、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后者仅针对负有统计监督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二是发生情形不同,前者发生在各类工作汇报、项目实施、政绩展示等场合;后者仅发生在统计数据的采集、上报、管理等过程中。三是后果影响不同,前者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后者侵害国家统计制度权威,影响宏观决策部署,破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对搞“数字政绩”、统计造假的违纪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全面追责、不留死角,坚决遏制数据造假的歪风。
任性用权、脱离群众盲目蛮干
案例1
某县县委书记张某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在未经科学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脱离实际提出广告牌匾必须统一样式和颜色的要求,并“一刀切”要求执法部门强令全县商户限期更换门头牌匾,导致大量商户被迫停业整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2
某乡乡党委书记袁某在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中,不经调查研究,主观臆断,以辖区内在种经济作物价值不高为由,强令村民砍掉现有作物,种植市场价高的瓜果蔬菜,全然不顾市场需求和群众种植习惯,引发村民强烈不满。在推进村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袁某不切实际地要求乡村道路两旁杂草不得超过2厘米,大幅增加群众负担,导致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分析意见:
任性用权、违背群众意愿盲目蛮干,是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漠、群众立场丧失、政绩观偏差的集中体现,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乱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推动党员干部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决策、真抓实干、为民造福。案例1中,张某不听取群众意见、不尊重基层实际,拍脑袋决策,搞“运动式”整治,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案例2中,袁某做决策前不调研、不论证,违背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推动工作简单粗暴、盲目蛮干,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上述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应当按照“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定性处理。
实践中,乱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容易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群众利益,是否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一般而言,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漂浮,表态多、行动少,但尚未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的,可认定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若党员干部盲目蛮干,直接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群众不满的,可认定为违反党的群众纪律。
新官不理旧账、政策规划“翻烧饼”
案例1
某市市长郑某上任后,片面强调“新班子新思路、新项目新业绩”,对前任班子招商引资时的承诺事项,以及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等历史遗留问题,以“程序不合规”“政策调整”为由,冷硬横推、拒不兑现,导致多家投资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摆,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营商环境迅速恶化。
案例2
某市市长冯某在换届到任后,急于出政绩、树权威,不顾工作连续性和发展稳定性,全盘否认前任班子经科学论证的发展规划,随意调整、频繁变更产业布局,导致政策朝令夕改、规划反复折腾、项目频繁更换,大量资源被浪费,群众反映强烈。
分析意见:
“新官不理旧账”、政策规划“翻烧饼”表面上看是工作衔接问题,本质上是政绩观扭曲、责任意识缺失、诚信观念淡薄的典型表现,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侵蚀政府公信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强调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过责任,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得以换届、人事调整为由,消极回避、推诿扯皮。案例1中,郑某把个人“新政绩”置于政府信用、企业利益、地方发展之上,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政府承诺事项置之不理,拖欠款项、随意毁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应当按照“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着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案例2中,冯某上任后急于求成,无视发展规律和工作连续性,另起炉灶、重搞一套,频繁变动规划、调整政策,造成工作混乱、发展失序、资源浪费,其行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此外,冯某随意决策、胡乱作为的行为背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若能证明其行为严重损害地区长远发展和人民利益,比如导致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对地方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等,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认定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