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其他”违纪行为的规定,例如“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等等,属兜底条款。兜底条款针对隐形变异的违纪行为,防止条规规定滞后性导致放纵违纪行为,体现纪法条规的周延性。
纪律处分条例中兜底条款的主要类型
(一)整个条款兜底。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六项纪律中,有四项纪律用整个条款来兜底。
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具体条款中设置兜底情形。例如: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一)把握违规性。适用兜底条款,不仅需要排除相关行为无法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兜底条款以外其他条款,而且相关行为必须有具体的违规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该条规定为确定行为违规性提供具体范围,同样可以适用兜底条款行为违规性的确定。
(二)把握危害性。主要指行为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等具体结果,既包括财产等物质损失,也包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政治生态等非物质损失。一般而言,行为的危害性越大,追究行为人纪律责任的必要性越大。
(三)把握主观性。从行为人角度看,主观上对行为的违规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概括知晓,既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包括疏忽大意未认识或者已认识但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违规性或危害后果。从群众角度看,行为明显违背群众依据日常经验作出的正当性判断,损害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