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具“党的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手握企业资源、经营信息和决策权力,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极易引发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廉洁风险,必须严密防范、严令禁止。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列出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负面清单”,既有一以贯之的严要求,也有与时俱进的新规定。实践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把握。
准确理解条款的修订背景。党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问题一贯高度重视。2009年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围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投资入股相关企业等划出了禁区,严明了监管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靠企吃企”等问题的严查严治力度,并及时总结固化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修订或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明确了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处理规定,形成了系统严密的规制体系。新修订的《规定》与之紧密呼应,第八条紧扣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新表现,扩充和整合了原有相对分散的条款,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准确把握条款内容的细化完善。第八条采用“4项明确禁令+1条兜底条款”的形式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作出规定。第一项针对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再明目张胆以本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转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情况,新增禁止“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严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隐居幕后违规获利。第二项对“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近年来较为常见、隐蔽的投资入股形式作出明令禁止;同时,将与本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也纳入禁止投资入股的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行为施以更加严格的约束。第三项在延续原有禁止违规兼职取酬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禁止违规兼职的单位范围,增加“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同时,取消了对“兼任领导职务”的限制,覆盖包括兼任技术性职务在内的所有兼职;此外,还明确虽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第四项将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的禁止从业范围,从“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扩展至“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限制更加严格,有效防范利用原职务影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五项专门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衔接其他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固了“公权”与“私利”之间的防火墙。实践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纷繁复杂,需要结合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岗位职责、从事营利活动的具体情形以及资金来源、利益归属等开展穿透式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认定和惩处违规行为。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与《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单位)相应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系中共党员的,还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等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如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已经离职或者退休,可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系中共党员的,还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二是注意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若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注册成立企业或者投资入股相关企业等方式自己经营,或者通过兼职等方式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得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投资入股获取分红”“兼职取酬”或者“政商旋转门”等方式掩盖利益输送事实的,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对涉嫌犯罪的,需适用《条例》《政务处分法》的纪法衔接条款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者单位:贵州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