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军权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坚持战略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战略、新要求,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通过整体推进和局部优化相结合,全面提升国家法治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坚持党的领导,善于把党的政策和方针融入各项工作中。党的领导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证,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所明确的。宏观层面上,各个领域内的相关立法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相契合,在党的组织和引领下有序开展各项立法工作;微观层面上,适用、执行法律的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推动党的领导和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展现新中国法治的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依靠人民,就是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充分保障人民对各方面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近代法治兴起于西方,并逐步向全世界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得到广泛承认,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犯以及禁止溯及既往等。同时,中国是一个拥有璀璨文明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色。例如,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不同于某些国家的“一断于法”,特别看重能否实现“情、理、法”结合,看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应在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做法的同时,还要学会俯下身去,认真调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所涉及的事实状况,作出符合中国发展、中国国情的判断。
优化立法供给——
诚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到的,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深入,“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要优化现有立法,开展“立、改、废”工作。各级各类具有立法权的部门应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还可定期以宪法、党章为基本依据,对所立之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因客观形势变化和上位法变化而无须存在的立法,要及时予以废止。
要创新立法方式,贴合改革和发展的实践需求。新形势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在生产力方面,以大数据、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逐步改变生产生活方式,人们的认知领域不断拓展;在生产关系方面,公权力与私人的关系、私人在数据空间内的民事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等都与传统形式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引领“数智化”社会向“有序架构”转变。建议积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助力发展与稳定、改革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要做好法律解释和细化工作,以统一行动认识。为了兼顾现实生活的丰富多样性,立法技术中有“宜粗不宜细”的说法。这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亦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空间。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对法律解释和细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新形势下,各立法机关应畅通立法解释途径,及时回应法律适用机关和公众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提出的各类疑问。没有立法权限但需要适用法律的机关,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避免本系统、本机关内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的理解分歧,可在立法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细化规定,从而将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渗透到一线执法、司法的毛细血管中。
完善法治保障——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要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代表,养成遇事找法、遇事用法的思维习惯,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工作难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征询并听取单位法制部门、法律顾问以及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全面推进本领域、本部门工作的法治化。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需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比如,培养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在具体管理领域内培养精通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在社会层面培养一支政治信仰坚定、维护人民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的律师队伍,在教育层面培养既能与国际对话又能扎根中国实际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人才,在国际层面培养一批能够发出中国声音、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
人民群众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其对法治的信仰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要素。现实中,仍有部分民众法律素养欠缺,如重享受权利轻承担义务、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实施网络暴力等,屡屡引发舆情。一方面,要在课堂上、单位里深化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可通过一些典型社会事件的讨论,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