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业红线莫逾越,违规任职必严惩。

退休不褪清廉色,人情莫越纪法线。

“顾问”为名收好处,余权变现法难容。 (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盲区”,离职退休不是纪律约束的终点,更不是贪腐的“避风港”。然而,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错误地将离职退休视为“安全着陆”,大搞“余权变现”:有的认为不在其位了,逢年过节收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烟酒红包就没问题;有的认为只要不在原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取酬,就没有从业限制;还有的认为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帮老板们协调办事,领取的“顾问费”是劳动所得。本期聚焦党员干部“退而不休”的三种典型违纪违法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划清离职退休后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为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岗位任职有期限,纪法约束没有“休止符”。切莫让“余权生财”的非分之想,毁了晚年的清誉与安宁。
情形①:退休了,逢年过节收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烟酒红包,只是正常人情往来?
退休不是违规受礼的“挡箭牌”。即使原管理和服务对象“不求办事”,送来的大额红包、贵重礼品也不能收。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某,于2023年退休。2024年春节期间,某化工企业老板李某(系周某在职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看望老领导”为名送给周某2万元现金红包和两瓶高档酒。其间,李某并未向周某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对方也不求办事,只是念旧情来拜年,属于“人情往来”。经查,周某未回礼。最终,周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依纪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退休后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来的烟酒红包,究竟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变了味的利益交往,不能简单以“有没有请托事项”来判断。关键要看双方关系因何而起、财物为何而送、是否符合正常人情往来的尺度。
一、什么是正常人情往来?既看交往基础,更要看财物馈赠是否合乎情理、双向对等
党纪并不禁止正常的人际交往。但正常人情往来,一般双方存在长期平等的私人交往,所送财物数额较小,最关键的一点是“有来有往,价值大体相当”。反观本案,周某与李某的交往源于其任职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周某退休后,李某单方面赠送其大额现金和高档酒,周某只收不回,明显超出了普通朋友“拜年走动”的正常尺度。
昔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为何在党员干部退休后还奉送“厚礼”?嘴上说的是“念旧情”,心里打的往往是别的“算盘”——有的看中的是退休党员干部的职权影响力,指望能帮忙说说情、办点事;有的则是进行“感情投资”,眼下不求回报,图的是将来有所求时“帮得上忙、递得上话”。因此,老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等于就是正常人情往来;所谓“念旧情”,更不能成为退休党员干部违规受礼的借口。
二、已经退休了,为何还构成违纪?离岗不离党,纪律约束始终如一
有的退休党员干部认为:“我已经不在其位,也没替人办事,即便这份礼不算普通人情往来也不至于挨个处分吧?”这种“退休即免责”的想法,是常见的认识误区。要知道,退休改变的只是工作状态,只要党员身份还在,就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把遵规守纪当成终身必修课。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条款适用上,因周某退休后已不再履行公务,其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不宜再适用《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的规定。但这不代表纪律出现了“空白地带”——对于退休党员干部违规收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行为,一般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予以处置。
说到底,卸任不等于脱离组织监督。周某最终受到党纪处分,充分说明在纪律规矩面前,没有“退休豁免”一说。
◎廉洁提醒
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面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来的节礼红包,绝不能因一句“不求您办事”就放松警惕,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必须坚决拒绝。不贪一时之微利,方能守住晚节、得享安宁。
情形②:离职退休后只要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取酬,就没有从业限制?
无论在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只要违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纪律的“板子”照样会落下来。
◎纪法红线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某,2023年退休。2024年,赵某受聘担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技术总监,年薪40万元。该公司位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之外,但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经查,赵某确实付出真实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不存在权钱交易情形。最终,赵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依纪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我都不在原辖区,去外地企业发挥专业特长赚点报酬,怎么就违纪了?”现实中,有的人认为只要工作地点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从业就再无限制。走出这一认识误区,关键要理清《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究竟给党员干部离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划出了哪些边界。
一、为什么要设离职退休“禁业期”?防的就是权力与利益“无缝衔接”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判断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是否违纪,前提看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其中规定了党员干部离职、退休后的“禁业期”和“禁业范围”。
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限制?因为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原职权的影响不会自动“清零”。有的党员干部正是靠着这份权力“余温”,离职或退休后立即到原任职务管辖范围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将在职期间积累的职权影响、人脉资源、行业信息“变现”。设立2年或3年的“禁业期”以及相应“禁业范围”,就是为了在公权力与经营主体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从源头上防范公私利益冲突。本案中,赵某退休仅一年,尚在“禁业期”内,其违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取酬,明显触碰了纪律红线。
二、不在原辖区就能绕开限制?纪律不仅看“在哪任职”,更要看“从事什么”
有的退休干部爱打“小算盘”:不在原单位所在地找工作,换个城市总可以了吧?任职的企业也不是自己过去管辖的那些,是不是就没问题?——这种想法显然是掩耳盗铃。
2023年修订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基础上,专门增加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进一步堵住异地任职等规避从业限制的“口子”。判断退休党员干部从业行为是否触碰纪律红线,不能只盯着企业在哪个辖区,更要看从事的业务与原职务的具体关联。本案中,赵某任职的建筑公司虽在外地,却属于“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试图靠跨区域绕开监管,终究逃不过纪律的“火眼金睛”。
三、“凭本事挣钱”就能免责?从业红线不可逾越,即便过了“禁业期”也须严格报批
有没有真本事、是不是真干活、工资值不值这个数,是一笔账;这个岗位能不能去,是另一笔账。
实践中,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取酬,如果薪酬明显高于市场标准,且与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行为对应,可能构成受贿。但本案中,赵某付出了真实劳动,40万元年薪与其工作量匹配,且不存在其他权钱交易情形,因此不构成受贿。但是,“凭本事挣钱”不能成为突破从业限制红线的“免责牌”,赵某违规任职取酬,最终仍要受到党纪处分。
此外,即使过了“禁业期”,也不意味着从业可以“随心所欲”。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离职退休后赴企业任职,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并且,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想要“两头占好处”,纪律规定绝不允许。
◎廉洁提醒
离职退休不是“自由择业”的通行证。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不能只问“我有没有能力干”,更要问“这个岗位我能不能去、纪律允不允许去”。切莫把原职权影响力错当成个人的“硬本领”,唯有心存敬畏,不越界、不逾矩,方能坦荡从容、守住清誉。
情形③:退休后靠原职权影响帮老板协调事情,领取的“顾问费”是劳动所得?
打着“当顾问”的幌子,利用原职权影响为企业违规谋利并收取好处,本质系权钱交易。
◎纪法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原总经理王某退休后,接受某民营企业聘请担任“高级顾问”,双方签订顾问合同,约定王某每年领取50万元“顾问费”。经查,王某未实际提供顾问服务,而是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出面找原单位下属打招呼,违规帮助该企业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王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有顾问合同、有任职聘书,以“顾问费”名义领取的报酬就是合法的劳动所得吗?不一定。关键要穿透“劳务”的表象,看清企业究竟是在为退休干部的“专业能力”付酬,还是在为其“权力余温”付费。
一、签了顾问合同,就能名正言顺拿钱?关键看报酬因何而来
正常的顾问服务,以个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基础,应当有实际的服务内容,所获报酬与服务价值基本相当。判断一笔“顾问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不能只看书面合同如何约定,还要看实际履行了什么职责、提供了什么服务、应当获得多少报酬,更要查明报酬的背后,是否隐藏着利用原职权影响力违规为他人谋利的权钱交易。
本案中,王某没有实际提供顾问服务,企业为什么愿意每年向其支付50万元?目的是通过王某的原职权影响联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企业承揽项目“开绿灯”。王某名义上担任“高级顾问”,实际承担的是替企业请托办事、疏通关系的角色。当钱款对应的是原职权影响而非专业服务,所谓“顾问费”,实质就是披着劳务报酬外衣的好处费。
二、找原下属打招呼,只是“熟人帮忙”?借原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利收钱,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有的退休干部认为,自己不再掌握实权,帮企业联系老同事、老下属,只是熟人之间“通融一下”。这种认识是自欺欺人——表面上看,是凭着“老交情”与人交往;实质上,却是用个人的原职权影响撬动现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将他人的履职行为异化为自己敛财的工具。
本案中,王某向原单位下属打招呼,这声“招呼”的分量,来自其原任总经理职务形成的影响。王某利用原职权影响力,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企业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顾问费”名义收受财物,谋利与收钱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对应关系。从借原职权影响找人打招呼,到借他人职权为企业谋利,再到收取好处费,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廉洁提醒
职权影响力不能成为退休后的谋利资本。替老板出面打招呼、拿好处,看似卖的是“面子”,实则动的是公权力。切莫心存侥幸,妄图用“劳务外衣”掩饰利益输送,最终必将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