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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本期看点

  正常的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融通资金、互通有无的民事行为。然而,对党员干部而言,借贷行为一旦掺入了公权力,简单的“你借我还”就极易变味走样,甚至沦为利益输送的“暗道”。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借”与“贷”之间打起“小算盘”:有的认为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只要按时还本付息就不是事;有的认为手里有闲钱,放给辖区老板吃点利息,只要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合法理财”;还有的认为向老板“借款”只要有“借条”,就算拖着不还最多只是“民事纠纷”。本期聚焦党员干部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三种违纪违法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划清正常借贷、违规借贷与权钱交易的分界线,提醒党员干部守牢资金往来“廉洁门”,别让今天的一纸“借条”,变成明天的一张“处分决定书”。

  情形①: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按时还本付息就行?

  只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了借钱的口,这份“人情债”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便按时还本付息,也已踏入纪律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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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周转循正道,公私分明守底线。(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因在省会城市给儿子购房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在其辖区承揽多个工程项目的老板孙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如数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李某错误地认为,自己既打了借条,又按约定还本付息,没有占孙某任何便宜,是正常民间借贷。但最终,李某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钱按时还了,利息也一分不少,为什么还构成违纪?解开这个困惑,需要准确把握《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重要标尺:一是出借方是否系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这笔借款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民事上的债务还清了,账面上可以两讫;但纪律审视的是另一笔账——党员干部公正履职会不会因此打折扣。这笔纪法账,绝不是还了钱付了息就能一笔勾销的。

  一、哪些人不能借?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必须保持清晰的“资金边界”

  《条例》并非禁止党员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而是要求其必须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保持清晰的“资金边界”,防止正常的履职关系异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什么是管理和服务对象?通俗来说,就是党员干部职权范围内“管得了、批得了、查得了”以及“影响得了”的单位和个人。如需要行政审批的企业、处于监管范围的经营者、承接单位项目的承包商等。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管理和服务对象为什么愿意把钱借给党员干部,甚至会主动问党员干部需不需要钱?绝大多数为的是其手中的权。党员干部一旦开了借钱的口,原本清清爽爽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就会掺入金钱往来和人情算计,手中的公权力就容易异化,可能导致在执行公务时没法“一碗水端平”。

  本案中,孙某在李某的辖区内承揽了多个工程项目,系李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不找亲属借款,偏偏向孙某“伸手”,从一开始就找错了对象、踩入了禁区。

  二、还了就没事?还本付息抹不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制的重点,是借用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关键就在“可能”二字。纪律防范的是廉洁风险,不必等到党员干部实际为出借人违规审批、谋取利益等,才认定借款行为构成违纪。

  现实中,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伸手借钱,往往容易落入“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人情羁绊。今天欠下的是一笔借款,明天在项目审批、工程验收等履职环节,就可能为了“还人情”而放松标准、大开方便之门。

  本案中,李某自认为和孙某做到了“有借有还,两不相欠”。殊不知,资金的账能算清,廉洁的账却平不了。借贷行为一经发生就会成为影响因素,日后在对孙某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管、验收等工作时,履职的天平很可能发生倾斜。“借条好销,人情难还”,即使本息两清,也消除不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李某因此受到纪法惩处,教训深刻。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正规渠道解决,绝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私人钱庄”。手续办得再全、本息还得再清,只要让公权力掺杂了私人的“经济账”,就逾越了纪律红线。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交道,必须公私分明、界限清晰。只有经济上干干净净,履职时才能守得住原则、挺得直腰杆。

  情形②:手里闲钱贷给辖区老板,利率不超过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合法理财?

  披着民事外衣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即使利率没有“超标”,同样越过了纪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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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收息有边界,莫用公权谋私利。(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典型案例

  某区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2022年得知辖区矿业老板宁某(系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急需资金,便出借200万元,约定年息12%。三年间黄某获得利息共计72万元,自认利率未超司法保护上限,属合法理财。经查,黄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砂石厂老板林某谋利。林某本无资金需求,为表示感谢,提出向黄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年息13%。黄某对此心知肚明仍将钱借出,随后以收取“利息”名义,数年间收下林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5万元。最终,黄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我真金白银借出去,他自愿付利息,利率也在合法范围内,为什么算我违纪违法?”面对审查调查,一些党员干部和黄某一样,企图用“民事行为”进行辩解。撕下“合法理财”的伪装,不能只盯着合同上写了多少利率,而要透过借贷形式,看清两个问题:钱借给了谁、获取了多少回报?所谓“利息”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

  一、借贷利率没超标,不代表纪律就允许

  个别党员干部有这样的疑问:“民间借贷,只要利率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都保护,怎么到我这儿就不可以了?”

  这种认识,错在把民法上的“受保护”等同于纪律上的“被允许”。“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判断利息是否受司法保护的标准,回答的是“借贷双方闹到法院,哪些利息合法”。而纪律关注的是另一层: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审视的是“这笔钱该不该借?这个利息该不该收?”一个是民事裁判的尺度,一个是纪律审查的标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有的民间借贷即使利率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也不等于党员干部可以放心参与——只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了大额回报,原本清清爽爽的管理服务关系就可能异化为利益关系,进而触碰纪法红线。

  本案中,黄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宁某出借200万元,约定的年化利率12%虽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三年间获取利息共计72万元,系典型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给予其党纪处分。

  二、是利息还是“好处费”?穿透“借贷”表象看清受贿实质

  同样是向老板“放贷收息”,为何有的构成违纪,有的却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关键要穿透“借贷”表象,判断是真融资还是假借款,所谓“利息”到底是正常市场收益,还是权力的对价。

  先看黄某与宁某之间。二人是“真借钱、真收息”,也没有谋利事项,问题出在哪?出在对象上——宁某是黄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黄某从借贷中获取了大额回报,公正履职就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构成违纪。

  再看黄某与林某之间,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林某根本不缺钱,之所以提出向黄某“借钱”,是为了感谢黄某的职务帮助,以“利息”为名送上“好处费”。借贷关系是假的,权钱交易是真的——这种“假借贷、真送钱”的把戏本质就是受贿,全部“利息”均应计入黄某的受贿数额。

  实践中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情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谋利,老板确有资金需求,但支付给党员干部的“利息”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借款人。此时“超额”的利息仍是权力的对价,应认定为受贿。说到底,“合法理财”的包装,掩盖不了以权谋私的本质;“正常收息”的幌子,也遮不住利益输送的里子。

  ◎廉洁提醒

  理财循正道,用权有底线。党员干部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理财生息的“摇钱树”,更不能觉得有了“放贷收息”的马甲就可以大搞权钱交易。任何企图把公权力异化为“吸金石”的勾当,最终等来的绝不是稳稳的收益,而是一张沉甸甸的纪法“罚单”。

  情形③:收了老板钱但打了“借条”,不管过了多久,还上就算是借款?

  一张借条,洗不白权钱交易的底色。心里打着“借钱不还”的算盘,手里干着“以权换钱”的勾当,本质上就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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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免罪牌,畏罪退赃亦难逃。 (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典型案例

  某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吴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吴某提出想“表示一下”,王某以为子女购买婚房为由,向吴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王某有还款能力却从未归还,吴某也心领神会从未催要。直至听到组织对其开展核查的风声,王某才匆忙“还款”。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打张借条当‘护身符’,见势不妙赶紧还钱。”有的人以为,只要有这“两招”就能在纪法面前“全身而退”。但这注定是自欺欺人——纪法从来不只看“纸面文章”和“临时动作”,是真借款,还是以借为名受贿,不仅要看借款手续齐不齐、最后钱还没还,更要看老板为什么给钱、干部究竟想不想还,以及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纸终究包不住火,只要权力下了场、利益进了兜,再多花里胡哨的“补救”,也是徒劳之举。

  一、“假借贷”盖不住“真贪腐”,借条当不了“免罪牌”

  真借款,经得起逻辑和事实检验;假借款,往往破绽百出。

  判断一笔“借款”是真是假,绕不过这几问:有没有真实、合理的借款事由?钱实际用到了哪里?有还款能力为何久拖不还?出借人为何反常地从不催讨?最关键的是:出借人凭什么心甘情愿长期“借款”——背后是不是存在权钱交易?在纪法的“探照灯”下,任何披着“借贷”外衣的利益输送,终将原形毕露。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权为吴某谋取利益,虽然收钱时打了“借条”,但从没还钱的表示,吴某更是“默契不催要”。职务帮助、财物给付和反常的“借贷关系”相互印证,说明双方根本就没有“借与还”的真实意思。所谓的“借条”不过是权钱交易的“障眼法”,终究瞒不过纪法的“火眼金睛”。

  二、听到风声才“还钱”,临案退赃改不了受贿实质

  钱收了多年,风平浪静时不还;一有风吹草动,马上紧急还钱。这样的“还款”,就能把受贿变回借款吗?答案是否定的。

  认定受贿与否,看的是党员干部收钱时的真实意图和收钱后的客观表现。如果是没有受贿意图的被动收受,通常会在第一时间退还或上交组织;但如果心安理得地把钱揣在自己兜里,直到察觉可能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惩处才匆忙退还——这种“临案退赃”不过是掩耳盗铃,不仅洗不白当初收钱时的受贿故意,更抹不掉权钱交易既遂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王某长期没有还款表示,直至听到组织核查的风声才匆忙还款。这种见势不妙的“突击还钱”,本质是畏罪退赃。然而,赃款可以退还,但既成的受贿事实绝不可能“一退了之”;该承担的纪法责任,更是一分也少不了。

  ◎廉洁提醒

  “借条”不是规避审查调查的“护身符”,“退赃”更不是逃脱法网的“免罪牌”。与其挖空心思用“假借贷”为真贪腐打掩护、日日提心吊胆,不如管住心中的贪念。要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