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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为”与“位”的辩证法
2016年9月26日 10:20

  “为”是指能行动、敢担当、有作为,“位”是指岗位、职位、地位。按照常理,一个人只有有所作为才能获得一定的职位和地位,拥有了一定的职位和地位更有利于有所作为。也就是说,“为”是“位”之因,“位”是“为”之果;有“为”方可有“位”,有“位”更好作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为”没“位”者有之,甚至有“为”没有好下场者也有之;有“位”没“为”者或者说为官不为者有之,更有甚者有“位”滥“为”者也有之。这给人的印象是“为”与“位”之间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必然联系。

  其实,“为”与“位”的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只是要对“为”和“位”两个字的涵义作出准确的理解。“为”是有所作为之“为”,是立德立功立言之“为”,最起码应是无害之“为”,而不是一切为己、为所欲为、为非作歹之“为”。“位”不仅指作为“有为”条件的平台、岗位、职位,更是指人们心中的崇高形象与地位。那些有“为”没“位”者,多半是只为自己忙碌的人,再忙也不会在他人心目中产生多大的积极影响;那些有“为”而没有好下场的人,多半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之徒,“为”得越多罪孽越深,其下场可想而知;那些“当官不为民作主”“做了和尚不撞钟”的人,尽管拥有比较高的职位,但在人们的心中没有多高地位,甚至常常被人嗤之以鼻;而那些凭借所拥有的职位胡乱作为的人更是错上加错,为人所不齿。因此,只有对正确把握了“为”与“位”辩证关系的人来说,“为”才是“位”的基石和前提,“位”才是“为”的条件和保障。

  人生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向好向善向上的事,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事,即便细小,都要理直气壮地“为”、义无反顾地“为”,而且要造就“为”的胆识、“为”的韬略、“为”的本事。通过诚诚恳恳的“为”、扎扎实实的“为”,在人们心中竖起正位、赢得前位、争得重位。昧着良心的事、有悖道德的事、违反党纪国法的事,即便诱惑再大,也要自觉予以抵制。如果“为”了,就会损害自己的形象,甚至会受到道德的审判或法律的制裁。

  “位”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鞭策,更是一种责任。不管是岗位、职位、官位,还是名声、形象、地位,有了“位”就要按“位”的期待和要求来行事,做到“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当上了领导干部,就要履行好人民公仆的职责,时刻想到“为官避事平生耻”,不做“庸官”“懒官”“贪官”。当上了社会贤达与名流,就不能为富不仁、信口雌黄、忘乎所以,而要在言谈举止上当好表率、树好榜样。珍惜“位”的人,才会更有作为,更为人们所称赞、所敬佩。不然,“位”就会发生变动,先位可到末位,末位还会出位;即便官位不动,但在人们心中的位置已经很低了。

  “为”与“位”的辩证法表明:正确的工作态度应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好是多“为”少争“位”,有“位”更要有所“为”,千万不要亵渎“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为”与“位”的辩证关系来识人、选人和用人,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实现“为”与“位”的有机统一。(肖凌之)

来源: 人民日报